第一章 总 则
为了保证福建商学院2023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3〕1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制定及核定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3年全国统一高考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福建商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1313(全国代码)
第六条 办学类型: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学制四年
第九条 办学地点
鼓楼校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黄铺19号
连江校区: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西江滨大道2号
马尾校区: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亭江路8号
第十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福建商学院;颁发学历及学位证书种类:符合学校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审议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以及研究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和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考生要求
第十四条 2023年学校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2023年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学校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六条 日语专业安排日语语种课堂教学,其余专业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七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有以下情况者,学校不予录取:
(一)没有提供体检信息的考生和体检不合格考生。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1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7.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或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工艺美术和艺术设计学专业。
(三)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根据录取有关要求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检,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生源情况,按照各省(市、自治区)相关政策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比例。
第十九条 学校认可符合教育部及各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认定的有关加分政策,以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调配专业或计算综合分。
第二十条 普通类专业的录取规则
我校按照“分数优先”且“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其他考生(其他考生指有专业志愿的考生)”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遵循考生专业志愿进行专业调配,专业志愿间不设专业级差;高考综合改革按照“院校专业组”投档录取模式的省(市、自治区),在专业调剂时,只在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进行调剂。投档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服从调剂的由计算机自动进行专业调剂;考生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学校参照各省(市、自治区)平行志愿投档同分排序规则排序录取,有提供考生对应平行志愿特征分(平行志愿排序分或同分排位)的省份依据考生平行志愿特征分(平行志愿排序分或同分排位)排序录取,如仍相同的,综合参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相关考生档案择优录取。所填报的专业都不能录取,且不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美术类)专业的录取规则
根据福建省本科艺术类省考成绩,按考生艺术类综合分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分别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
艺术类综合分=高考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4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60%。综合分相同的,按福建省考试院的同分排序规定执行,如仍相同的,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如有调整,以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最终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一)本科普通类专业收费标准:480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收费标准:8400元/生•学年,批准收费文号:闽价费〔2014〕183号。
(二)闽台合作项目本科普通类专业收费标准: 15000元/生•学年,批准收费文号:闽价费〔2018〕190号。
(三)住宿费收费标准:
1.900元/生•学年(六人间)和1200元/生•学年(四人间),批准收费文号:闽价费〔2011〕448号, 闽价费〔2006〕469号;
2.850元/生•学年(六人间),批准收费文号:闽价费〔2015〕204号;
3.安装空调的宿舍每人加收70元/学年(六人间)或100元/学年(四人间),批准收费文号:闽价费〔2012〕299号。
第二十三条 退费办法:按《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办理退费。
第七章 奖励和资助政策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义务兵役学生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校内奖助学金(新生入学“绿色通道”、优秀学生奖学金、文化体育科技创新奖学金、勤工助学、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补助、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社会奖助学金等奖励资助政策。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我校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福建商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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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监督电话:0591-26298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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